概况

安徽博物院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23/12/19浏览次数:1555

第一条  认真贯彻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四防”工作方针和《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加强对保卫工作的领导,要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全院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

第二条  按照国家风险等级和公安部门的要求,认真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安全保卫工作的政策法令,以及公安机关有关的规定和部署,对全院要害部门制定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保卫方案。建立和健全以安全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订防盗措施。各级负责人要经常检查,监督落实。

第三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本部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思想教育,克服麻痹思想,做好全院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保卫部人员负责保卫人员、物业保安的管理工作,制定防盗、防火等应急方案。指导保卫人员、物业保安、展厅看管人员如何进行日常安全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负责技防和监控室工作的管理,做好内保工作,了解掌握全院社会治安情况和职工的稳定情况。

第五条  研究确定本院的重点要害部位,切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确定重点要害部位由院领导批准,并报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备案。重点要害部位确定后,有关主管部门要发动职工讨论制订安全保卫措施,加强对职工的审查考核。保卫组织协助实施,检查落实,建立要害部位档案

第六条  配合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做好本院内部的信息收集以及协助案件侦破工作。发生案件、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追查原因,组织侦破,对失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本院负责人对失职人员包庇姑息的,保卫干部有权向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检察机关如实反映情况。

第七条  定期组织保卫人员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了解技防发展动态,学习国内外最新安防报警技术。通过对各种文物被盗案例的分析、解读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定期考核、检查保卫人员工作业绩。

第八条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和文物安全大检查,每逢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前,进行全院安全大检查,发现隐患,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及早消除。

第九条  安全保卫部负责全院文物、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各部门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与物业安保部门密切合作,建立院内院外的联动协调机制。

第十条  各部门安全员负责部门日常消防管理工作,并加强对自己部门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使部门人员能掌握基本消防设施使用方法,熟悉逃生、急救等基本技能,发现隐患应及时报告安全保卫部或院长室。

第十一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第一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文物安全和消防安全。

第十二条  完成上级部门和院领导交办的安全保卫工作及其他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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