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况

安徽博物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12/19浏览次数:162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强化我院消防安全工作,保障我院馆藏文物、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火患风险,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中“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院长(法人代表)作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作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安全保卫部负责人作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二条  经常性开展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演练,落实各部位的防火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各部门要根据自身岗位要求和工作环境坚持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全院坚持每月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三条  消防设施器材应按要求放在规定位置,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非火灾、演练需要,任何人不得挪用或损坏。在院内规定位置安装明显、足够的防火安全标志,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装置等,设置专业灭火水源,要切实保证设备状态良好,满足应急使用。

第四条  文物库房、展厅和其他存放文物的场所等要害部位以及物业配电房、木工房等一律禁止烟火。要害部位如因工作需要使用明火,必须征得安全保卫部的同意,办理动火证,并在动火部位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指派专人负责。

第五条 所有工作人员工作结束后应做到人离电断。文物库房、 展厅、办公区域内未经允许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明火取暖。对不听劝阻,造成火灾事故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条  馆内的电器线路及设备的安装,应由专人负责,严禁私自乱拉乱接。电线和电器安装应符合用电规范要求,对电源情况要勤查勤看。容量较大的动力设备,应设过载和短路保护装置。开关、插座及配电板应设在参观人员不易接触和物业电工便于操作的地方,周围不准存放其他物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馆内的消防通道上搭盖房屋和堆放其他有碍消防车辆通行的物品,以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禁止在消防水栓周围堆放物品。严禁防火卷帘门下堆放物品。消防通道,疏散楼梯走道,安全门及通向消防栓水源等道路必须保证畅通。

第八条  外单位在我馆举办的展览,筹备、陈列、展出期间的防火安全工作,应由主办单位负责,建立防火安全小组,统一管理。对重点部位应经常检查,落实措施,确保安全。

第九条 安全保卫部值班及物业巡逻的安保人员要明确职责分工,立足本职岗位,认真开展消防安全工作。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及义务消防员,必须做到“三懂四会一联通”,确保全院文物、财产及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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