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物院章程

发布时间:2019/12/31浏览次数:4239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三章 服务对象与工作人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理事会

  第二节 监事

  第三节 管理层

  第四节 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节 中国共产党安徽博物院委员会

  第六节 中国共产党安徽博物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五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八章 公众参与和社会合作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安徽博物院(以下简称“本院”)依法办院、科学发展,规范本院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博物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院名称为安徽博物院(英文名称为Anhui Museum)。本院住所为新馆:合肥市怀宁路87号、老馆:合肥市安庆路268号,网址:http://www.ahm.cn/。

第三条 本院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本院的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开办资金为1213.5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本院的举办单位是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六条 本院的宗旨是: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传承安徽地域优秀历史文化成果和自然环境变迁代表性见证物,并向公众提供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

第七条 本院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文物征集、保管、保护、修复,传承民族历史与文化遗产;

(二)研究历代文物文献,开展地域历史文化、革命历史文化等研究,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三)举办常设及临时展览,开展社会教育活动,开展对外文化交流;

(四)举办相关学术活动、讲座、培训,宣传普及历史文化知识;

(五)编辑出版图书资料、音像制品、历史著作及图录;

(六)提供讲解、语音导览、文化创意产品、数字化信息资源等公共文化服务;

(七)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它业务。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八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是:

(一)确定本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指导组建本院理事会,聘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理事;

(三)组建本院管理层;

(四)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五)按章程规定对本院理事会的重大决策进行审查;

(六)对本院理事会及理事进行监督和评价,建立理事责任追究机制,批准本院理事会工作报告;

(七)监督本院运行,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服务对象及工作人员

第九条 本院服务对象为社会公众。

第十条 社会公众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享有本院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二)对本院的服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社会公众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院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秩序;

(二)爱护本院的服务资源、设施设备;

(三)尊重知识产权,遵照本院的规定、合法利用本院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本院工作人员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劳务派遣人员。

第十三条 本院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管理。招聘、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本院或本院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其岗位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据有关规定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本院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本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本院声誉,维护本院利益,遵守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本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理事会

第十六条 安徽博物院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本院的决策机构,对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来自政府有关部门、本院、社会人士等13名理事组成,其来源、名额和产生方式为:

政府有关部门代表1名。由举办单位委派;

社会人士代表6名。面向社会公开招募,在自愿报名或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由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研究确定;

本院代表6名。院党委书记、院长为当然理事;其余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和修订本院章程;

(二)审议本院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审议本院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本院财务预决算;

(五)审议本院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内部收入分配方案;

(六)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七)评估管理层的工作,参与对本院的考核评价工作;

(八)促进本院与政府、社会公众等的沟通,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本院的业务活动;

(九)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社会责任感强,热爱文博事业;能够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客观、独立地表达意见,积极维护本院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具备履行职责相应的知识和能力,在所属领域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

(四)常住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

第二十一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表决权;

(二)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或罢免建议;

(三)按章程规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四)对本院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调查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三)认真履行职责,审慎决策;

(四)了解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主动关注博物馆改革与发展;

(五)及时向本院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院事业发展;

(六)按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公开、披露本院涉密信息;

(七)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当利益;

(八)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四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辞职申请应向理事会书面递交,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并报举办单位批准后,理事资格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五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理事会报举办单位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含)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从事有损本院利益活动的;

(三)决策失误给本院财产或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其他不符合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理事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予以更换。

第二十七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举办单位选聘。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除享有理事权利外,还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

(三)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四)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五)本章程及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经理事长授权由副理事长代行理事长职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实行会议制和票决制,采取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一)定期会议每年召开2次,会议时间由第一次理事会会议议定;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召开会议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是:

(一)确定议题议程;议题根据本章程确定,理事在职权范围内可提交补充议题,补充议题须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提出,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当次会议议题;

(二)提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召开会议,就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在任的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按照本人的意愿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参加表决的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涉及章程修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内设机构设置及审议管理层工作等重大事项须经参加表决的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做出决策前,应充分征求本院党委和职工(代表)大会等各方意见。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章程规定导致决策失误,致使本院遭受严重损失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表决方式处理事务,表决程序与会议表决一致。由通讯表决方式通过的决议,与理事会会议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 理事与决议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向理事会报告利害关系的事实及性质并自行申请回避,放弃行使相关职权。利害关系人申请理事回避的,理事会应当及时受理,做出答复。理事会发现理事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表决。

第四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理事的发言主要内容;

(五)决策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根据会议需要,本院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经理事长签署后生效。决议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以文件形式发给管理层执行,特殊情况除外。所议决事项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在履行报批手续后以文件形式发给管理层执行。

第四十四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四十五条 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负责理事会的文件起草、资料收集整理、文件保管等日常事务;

(二)负责理事会会议的安排、会议纪要的编写,并及时提供给所有理事;

(三)负责为理事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四)负责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二节 监事

第四十六条 本院设监事2名,负责监督本院的财务以及理事、管理层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理事会理事、管理层成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举办单位委派,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四十七条 监事因履行监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参照理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管理层

第四十八条 管理层由院长及副院长组成,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四十九条 院长和副院长由举办单位任命或选聘。

第五十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定和实施本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定本院内设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五)组织实施本院日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一般工作人员管理;

(六)负责本院信息公开事项;

(七)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本院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八)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一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院各项工作,管理日常事务;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三)依法、依规行使人事管理权限内的聘任和解聘权利;

(四)应急处置本院突发事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二条 院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院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四节 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依法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章程草案和修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本院年度工作报告、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

(四)按照规定和安排评议有关人员;

(五)监督本章程、本院规章制度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对本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或者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节 中国共产党安徽博物院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安徽博物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委”)在本院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十五条 院党委委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院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理事会和管理层中的本院党员领导人员应作为党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通过选举进入院党委领导班子。

第五十六条 院党委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工作部署,按照科学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实现本院公益目标。

第五十七条 凡涉及本院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由院党委决策。

第五十八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履行把握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

第五十九条 院党委对理事会和管理层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或不按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的做法,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六十条 院党委全面加强自身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积极适应体制改革、管理模式、治理结构的新变化,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节 中国共产党安徽博物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六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安徽博物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院纪委”)在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六十二条 院纪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情况,以及党的大政方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二)协助院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本院“三重一大”事项开展监督,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三)负责党员干部的监督工作,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发现有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及时向上级纪检组织汇报;

(四)组织开展党风党纪教育活动,指导各部门排查廉政风险防控点,制定防范措施;

(五)按照职责权限,检查和处理本院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等。


第五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六十三条 本院坚持博物馆公共信托职责,所有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六十四条 本院应当建立完备的藏品账目及档案,藏品属于文物的,要区分文物藏品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五条 本院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六十六条 本院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第六十七条 本院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院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

第六十八条 本院终止后,藏品处置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院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七十条 本院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七十一条 本院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本院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财务管理。

第七十二条 本院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七十三条 本院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院的资产处置,按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09〕392号)文件规定办理,处置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十五条 本院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财资〔2017〕111号)规定具体实施本单位资产报告工作。

第七十六条 理事会换届或本院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七条 本院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院章程;

(二)本院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报告;

(三)年度服务产出、社会反馈等统计数据;

(四)开放时间、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情况;

(五)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信息;

(六)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章 公众参与和社会合作

第七十八条 建立反映公众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推动本院进一步改进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效能。

第七十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本院捐赠;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捐赠方式参与本院建设。

第八十条 根据发展需要,本院与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开展业务合作;注重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加强服务宣传,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第八十一条 成立志愿者服务组织,向社会广泛招募志愿者,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八十二条 本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由举办单位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请撤销本单位建制,或者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直接撤销本单位建制: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撤销的;

(二)行政机关依法责令撤销的;

(三)举办单位决定解散的;

(四)原定职责消失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撤销或解散的。

第八十三条 经批准撤销后,本院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四条 本院所有藏品及文物,应由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组织清点封存,可划拨其他博物馆等机构用于公益性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偿债。

第八十五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后,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本院法人终止。

第八十六条 本院终止后的其他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院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八十七条 本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八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十九条 涉及重大事项或多项条款修改,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涉及某项条款修改,采用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年 12月3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自安徽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院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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