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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05/26浏览次数:77290

第五届(2024-2027)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


主任委员:

雷修佛(安徽博物院党委书记、院长) 

副主任委员:

季  永(安徽博物院副院长、国家一级美术师)  

委员:(按姓氏笔划排序)

卞  坚(安徽博物院党委委员、副院长)

王  峰(安徽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考古二室主任、研究馆员)

江  涛(安徽省社科联党组成员、副主席,省中医药文化研究会副会长)

刘文杨(安徽省美术馆副馆长,研究馆员)

朱晓凯(安徽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吴卫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胡中生(安徽大学安徽省古籍整理出版办公室副主任、研究员)

徐  京(中共安徽省委党史研究院第七研究室主任)   

魏国锋(安徽大学历史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安徽博物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研究和人才培养,提升本院科研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营造开放交流、思辨创新的学术科研气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性质与任务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安徽博物院最高学术机构,负责指导、咨询、评议全院的科研和学术行为,为院领导进行有关学术和科研事项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为本院的学术研究提供咨询和建议,指导重要的学术研究活动,对发生的学术争议进行评议;

二、负责本院各级各类科研课题申报材料初审工作;

三、负责院级课题的立项和结项评审工作;   

四、负责本院学术专著、科普读本的出版评审工作;   

五、参与本院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材料的初审本院专业技术职称晋级评审对申报人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行综合评定;

六、评审本院学术研究成果,对研究人员提交的科研成果及策展人完成的展览项目做出学术评价,对本院申报的重大个人学术荣誉进行审议;

七、参与本院重要展览项目的论证工作;

八、维护学术尊严和本院研究人员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审定本院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向院领导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组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院内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组成,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特殊情况下,经向院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可提前进行换届。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11名。设主任委员1名,一般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名,一般由分管学术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经由院党委会议审定后由院长签署和颁发聘书。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退休、离职、长期(一年及以上)不参加委员会的工作,或因其他原因而出现差额需进行人员补充时,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替补候选人名单,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核确定。院长办公会议有权撤换和调整委员人选,委员本人提出放弃委员资格,应尊重本人意愿。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学术研究部。

第四章 委员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权利   

一、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获得本院学术、科研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的信息   

二、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或建议   

三、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十条 义务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学术规范,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本院有关规定 

二、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事务,完成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负保密责任   

四、接受学术申诉,并向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会议议题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报主任审定。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讨论议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时,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学术问题上,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原则。学术委员会需表决事项在讨论中存在重大争议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

第十四条 对学术委员会决定提出复议的,需先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十七条 若会议讨论事项与某委员或其直系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和表决时须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4812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修订后实施。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安徽博物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