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物院(安徽省文物鉴定站)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安徽博物院建设,规范捐赠及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捐赠人)可以向安徽博物院(安徽省文物鉴定站)(以下简称安徽博物院)捐赠财产(包括资金、实物等有形资产,技术、服务等无形财产),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安徽博物院为受赠人,负责捐赠财产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捐赠及受赠规则
第三条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捐赠自愿,且捐赠财产需满足安徽博物院收藏标准或工作需要;
3.捐赠人应对拟捐赠财产具有无争议的所有权及处置权;
4.严禁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四条接受捐赠的程序:
1.捐赠人向安徽博物院提出捐赠意愿;
2.安徽博物院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品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捐赠的期限和方式等问题,明确捐赠财产产权转移等事项;
3.安徽博物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捐赠人办理有关手续;
4.捐赠人可以向安徽博物院无条件或者附条件地捐赠财产。其中,附条件捐赠财产的,安徽博物院可以与捐赠人协商约定条件。
5.对捐赠人和有关人员进行表彰或示谢。
第五条捐赠财产需要计算价值的,由安徽博物院委托相关领域专家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捐赠财产进行评估。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安徽博物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制度。捐赠的财产应当用于安徽博物院收藏、展示、研究、教育及宣传等公益事业。
第七条对于受赠财产,安徽博物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或者凭证。
第八条安徽博物院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后,将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将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九条捐赠人有权向安徽博物院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安徽博物院应当如实答复。若捐赠者对于捐赠的实物有拍照、绘图等要求,安徽博物院应予以配合。
第四章 优惠措施和待遇
第十条按捐赠财产价值大小,可由安徽博物院给予捐赠人不同形式的荣誉和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授予在展区、展项等冠名权;
2.有相关领导出席的捐赠仪式;
3.捐赠情况在安徽博物院网站、公众号、微博等新闻媒介报道;
4.回赠一定数量的文创礼品、纪念品;
5.颁发纪念证书;
6.作为特邀嘉宾参加安徽博物院展览开幕式;
7. 邀请加入“安博之友”,享受会员相关权利;
8. 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安徽博物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博物院章程规定执行。